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505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5月1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4层1卡、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6243226Q。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3763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110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1104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