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5534号
原告:北京顺风万**行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花园3号楼3层109。
经营者:周梓葵,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
被告:北京瑞美安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顺风万**行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瑞美安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顺风万**行商贸中心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顺风万**行商贸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顺风万**行商贸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顺风万**行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