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惠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辖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河北(福建)中小企业科技园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惠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1幢3层D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4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案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约定的管辖法院很明确,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且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属于合同履行地,鹿泉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贵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被上诉人答辩称,涉案《采购合同》未对管辖做出约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援引法律文件已经废止失效,不应以此作为认定合同履行地的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在原审的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应为有效,现上诉人在原审中作为原告起诉被上诉人,上诉人选择向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442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磊
审判员*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