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安市建辉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民初421号
原告:北安市建辉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东方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333289914Q。
法定代表人:李园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楠,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二道街付19-2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60623644A(5-5)。
法定代表人:芦颖,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安市建辉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安市建辉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安市建辉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安市建辉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原告北安市建辉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永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