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逊克分公司、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123民初330号
原告: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逊克分公司,住所地逊克县电业局表室及调度室4层楼000101室。
负责人:刘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忠,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综合办主任,现住逊克县。
被告: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芦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山,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逊克县。
被告:逊克北疆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逊克县边疆镇交通街财政局楼内,逊克县财政局6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强,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员,现住逊克县。
原告黑河市***电力有限公司逊克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赢公司)、逊克北疆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负责人刘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忠,被告瑞赢公司委托诉讼代表人张国忠、北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黑龙江瑞赢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共计723163元(20661.8平方米*35元/平方米);2.要求被告逊克北疆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瑞赢公司在被告北疆公司承包关于逊克县棚户区改造相关项目后将其中楼内电照施工部分分包给了***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每平方米35元,开工前支付40%,待工程进度达到主体完工穿线再支付40%,其余部分进行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全部付清。该工程现已竣工,且***公司承包电照工程已经投入使用,经房产部门测绘***公司完成工程为20661.8平方米,瑞赢公司自始至终没有给付工程款,***公司多次向瑞赢公司索要工程款,其一直没给付。***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找到北疆公司洽谈此事,北疆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其承诺督促瑞赢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所欠工程款723163元给付***公司,如到期未支付,则由北疆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公司。至今,二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723163元。
瑞赢公司辩称,对起诉状没有意见,欠工程款723163元是事实。我也承认。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我们在甲方北疆公司留有3%的质保金,大约有103万。可以用这笔钱还给***公司,其他没有钱了。
北疆公司辩称,承诺书是我们直接给***公司的。如果替瑞赢公司直接偿还给***公司,这样做我们就越权了。在财务上是行不通的,违法相关的财务制度。我们能拿出的钱就是瑞赢公司3%质保金大约103万。按照质保合同应该是1年后逐渐退还质保金,其中质保金最长的年限是5年,这是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担保书写的如果瑞赢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给付不了工程款,就由北疆公司直接还钱。这是办不到的,北疆公司和瑞赢公司有质保合同。我没有义务替瑞赢公司直接偿还欠款。
***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一、2020年7月14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与瑞赢公司之间有工程施工合作。按照合同约定瑞赢公司应支付***公司相应工程款。
瑞赢公司对此证据复印件无异议。
北疆公司对此证据复印件无异议。
本院认为,此合同复印件能够证实瑞赢公司将棚户区楼房改造中的电照工程承包给***公司,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真实有效,故予以采信。
二、2021年11月13日担保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在瑞赢公司无法按约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由北疆公司将所欠款项直接支付给***公司。
瑞赢公司对担保书复印件无异议。认为北疆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汇给***公司是不可以的。我们约定将工程款先汇给瑞赢公司。两天内再将工程款汇给***公司。这样是符合财务制度的。
北疆公司对担保书复印件无异议。认为北疆公司只是担保人,并非欠款人。应该是瑞赢公司还不上,再由北疆公司偿还。
瑞赢公司、北疆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北疆公司与瑞赢公司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北疆公司开发的位于文化街以北、繁荣路以南、百合路以西滨江家园2期的2、3、4、5号楼(现为滨江秀水小区)承包给瑞赢公司,由瑞赢公司负责2、3、4、5号的楼房建设。2020年7月14日,瑞赢公司与***公司签署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将自己承建的滨江秀水2、3、4、5号楼的电照工程承包***公司。由***公司具体负责2、3、4、5号楼房内部线路、插座、灯具、开关等照明设备安装。双方约定此工程造价为35元/平方米,总安装面积为,20661.8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723163元。工期为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0月15日。此工程现已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但瑞赢公司一直未能支付工程款723163元。北疆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签署担保书,北疆公司承诺,若瑞赢公司无法在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所欠工程款723163元,北疆公司将所欠工程款723163元直接支付***公司。但瑞赢公司未偿还所欠工程款,***公司将瑞赢公司、北疆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滨江秀水2、3、4、5号楼电照工程施工完毕,瑞赢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723163元支付给***公司,但瑞赢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在庭审笔录中,瑞赢公司承认尚有723163元工程款未支付***公司,瑞赢公司辩称在北疆公司处有3%质保金将近103万元,在质保金可以取出时,便可偿还工程款723163元。质保金是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担保,需要根据建筑项目及相关质保年限的规定逐年退还质保金。此质保金与瑞赢公司尚欠***工程款723163元,两者并无关联,不是瑞赢公司久拖欠款不还的理由。瑞赢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瑞赢公司不予支付所欠款项,北疆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签署担保书,内容为北疆公司在此承诺,施工单位瑞赢公司欠***公司工程款由北疆公司进行担保,先暂付20万元担保金,待瑞赢公司全额付款后,瑞赢公司全额退还给北疆公司。并督促施工方瑞赢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电照工程款支付给***公司,若到期没有支付上述款项,北疆公司将直接支付给***公司。此担保书由北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叶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间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担保书可以明确北疆公司承诺愿为瑞赢公司承担相关债务。***公司亦未表示反对。因此,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故北疆公司应为案涉款项723163元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逊克分公司工程款723163元。
二、被告北疆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2元,减半收取5516元由被告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疆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耿珮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