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23民初4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告: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新乡里街香安名苑1号楼10**702室。(未出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因与被告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施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