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瑞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182民初124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市。 被告: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89,156.9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份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14,173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揽的五大连池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及综合服务设施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合同约定由***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2元,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5年。工程于当年12月份验收合格,但工程款虽经多次催讨,至今未给付。 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量计算表,拟证实为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防水工程施工及实际施工工程量的事实。 上述证据有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揽的五大连池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及综合服务设施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合同约定由***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2元,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5年。工程于当年12月份验收合格,实际施工面积为4,521平方米,工程价款为99,462元,扣除使用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水泥款5,332元,工程款为94,130元,质量保证金为4,973.10元。上述工程款虽经多次催讨,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为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工程进行防水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至今尚未支付,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要求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89,156.90元(工程款99,462元减去水泥款5,332元,减去质量保证金4,973.1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4.15%计算的利息9,457.84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3元,由黑***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