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华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2财保15号
申请人: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影波,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肇东市华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印,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肇东市华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肇东市华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志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金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