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2民初173号
原告: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影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义,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务副经理,现住肇东市。
被告: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
负责人:许长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军,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准许缓交,判决前补交。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连家兴
审判员  赵宏宇
审判员  柳云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