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肇东市华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82民初900号
原告: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肇东市华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华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费230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48.4万元;3、要求被告支付看护人员工资6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办公楼建筑工程,工程期限16个月,工程总造价520元,付款方式按进度付款,最迟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230万元,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实属违约,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由于被告不接收该工程,原告雇人为被告看护该工程的楼房及场地,由于被告不接收该工程,看护人员的工资应当由被告承担。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支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工程没有全部完工,没有验收,没有交付,合同未履行完毕,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肇东市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