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与某某、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鞍民二终字第00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于吉富,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岫岩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岫岩支公司以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岫岩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卢丹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谢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