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