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2执保201号
申请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西坝路中段金色枫桦商务中心23层。
法定代表人:*金其,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15日生,会泽县人,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3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190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8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申请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