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创赢富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423号

原告:新疆创赢富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G21栋1号。

法定代表人:周娜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兆芸,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佳弘大厦6层(69区3丘17栋)。

法定代表人:冯俊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涛,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创赢富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创赢富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创赢富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创赢富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678426元,原告新疆创赢富泰商贸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292.13元),由原告新疆创赢富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267.1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创赢富泰商贸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张 政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金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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