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1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佳弘大厦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冯俊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文化西路43号金地华庭小区二层4号门面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顾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1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33087.0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133087.08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33087.08元、案件受理费20997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3087.08元,此款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商业承兑汇票500000元,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商业承兑汇票500000元,从2022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商业承兑汇票100000元直至付清;二、案外人新疆一方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用登记在新疆一方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昌吉市六工镇区新庄村丘龙湖郡小区12号楼(昌吉市六工镇区新庄村丘34栋)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则处置该担保物清偿本案债务;三、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则按照判决书中未付工程款2107030.0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152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玛 丽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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