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321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闵昌工业大西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佳弘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冯俊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