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3176号
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友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长宁社区长宁南路121号佳弘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冯俊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