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27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俊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1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2249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22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理由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27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永   栋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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