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402民初633号
申请人:贵州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南侧青苑香榭里1-3号楼3层1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862169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1年0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金海湖新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09月07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
申请人贵州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6771.02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优先在216771.02元范围内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在216771.02元的50%即108385.5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二被申请人保全金额共计216771.02元。)申请人贵州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存款人民币216771.02元(优先在216771.02元范围内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在216771.02元的50%即108385.5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二被申请人保全金额共计216771.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
申请人如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604元,申请人贵州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宗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