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1536号
原告贵州鑫安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H55GY4C,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石油基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澜、师国康,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8621693,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南侧青苑·香榭里1-3号楼3层1号A区
法定代表人:丁文梁。
原告贵州鑫安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贵州鑫安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鑫安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雅琪
书 记 员 廖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