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与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224民初5573号 原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25695962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赢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镇南风新苑4号楼1**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28405705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北方)与被告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澳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北方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宁澳科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北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辽宁澳科给付合同欠款1714600元;2、由辽宁澳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1日,辽宁北方与辽宁澳科签订昌图县条子河、招苏台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机电、工艺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并安装机电工艺设备等用于昌图县条子河招苏台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地点为:昌图县,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并约定设备以及安装的总价款为5306600元整。合同签订后,辽宁北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后,辽宁澳科给付了合同款3592000元,尚欠1714600元经多次协商至今没有给付。 辽宁澳科辩称,对合同约定内容及总标的价款没有异议,尚欠1714600元没有异议,请法院给我们时间双方进行和解。 辽宁北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昌图县条子河、招苏台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机电、工艺设备安装合同》一份。 证明:2011年6月21日,辽宁北方与辽宁澳科,曾用名:辽宁中加应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施工的昌图县条子河、招苏台河环境工程设备以及安装的总价款5306600元,设备完成后给付。 经质证,辽宁澳科对合同真实性和合同约定条款、价款无异议。 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审查,当事人无异议,本院对上列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辽宁澳科曾用名为辽宁中加应用(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1日,辽宁北方与辽宁中加应用(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澳科)签订了《昌图县条子河、招苏台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机电、工艺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经辽宁北方与辽宁中加应用(集团)有限公司和辽宁北方双方签字、**已生效。工程地点为:昌图县。 合同约定:具体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详见合同列表);设备及安装总价为5306600元,总价中包括设备金额、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所需费用及税金;辽宁北方负责其采购设备的安装设备安装工作范围;合同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发货前辽宁中加应用(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澳科)支付辽宁北方合同总价的40%货物送达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设备调试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10%;还约定了交货、包装及验收、产品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纠纷的解决、免责条款及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签订后,辽宁北方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辽宁澳科给付辽宁北方价款3592000元,按合同约定的设备及安装总价款5306600元,辽宁澳科尚欠辽宁北方合同约定的价款1714600元。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辽宁北方与辽宁澳科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辽宁北方采购并安装机电工艺设备等,用于昌图县条子河招苏台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辽宁北方与辽宁澳科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辽宁北方与辽宁澳科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辽宁北方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并完成安装机电工艺设备等,辽宁澳科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辽宁北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综上所述,辽宁北方要求辽宁澳科给付尚欠合同约定的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尚欠的合同价款17146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 如果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1元,由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邢淑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