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加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等与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民终1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溪市溪湖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加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23栋。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溪市溪湖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加应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溪市溪湖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峪明***巷1-18A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荣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加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辽宁中加应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5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加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辽宁中加应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加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辽宁中加应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加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辽宁中加应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鑫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