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加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溪市凤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0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加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北侧,联系电话159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本溪市凤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栋5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加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本溪市凤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作出的【2013】本仲裁字第6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3】本仲裁字第61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