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巨雄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11781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巨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东三里6号龙源雅居6号楼1单元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54309094。
法定代表人:谭正新,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祖玲,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楚欣,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杭州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34396。
本院在审理广西巨雄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广西巨雄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1178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672.94元的财产。2021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8000××××5671账户内存款150672.94元(实际冻结150672.94元),现因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广西巨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巨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8000××××5671账户内存款150672.94元(实际冻结150672.94元)。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廉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