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铝模有限公司、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2952号 申请执行人:****铝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