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市同辰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414号 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同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之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同辰商贸有限公司、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票号2303****6579)。 本院认为,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计2307元,由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