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414号
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同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之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同辰商贸有限公司、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票号2303****6579)。
本院认为,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计2307元,由原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