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8号
原告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汕尾市海丰县
海城镇老广汕路(海城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蔡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贤井,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成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汕尾市海丰县海丽大道(永安达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占江,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生,住址:汕尾市海丰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严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成峰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以原告与被告广东华成峰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春婵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巫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