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美高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521执217-1号
申请执行人: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海丰县海城镇老广汕路。企业注册号:441521000014815。
法定代表人:蔡学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贤井,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伟长,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富美高广告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2号富力盈丰大厦423房。企业注册号:440106000706648。
法定代表人:龙林芳。
申请执行人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富美高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52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向各银行、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没有发现被执
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富美高广告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521执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梓江
审判员  马海波
审判员  郭利通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胡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