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521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海城。企业注册号:441521000014815。
法定代表人:蔡学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丰县华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海城镇城北海。
法定代表人:叶少能。
关于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丰县华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52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各银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521执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梓江
审判员 郭利通
审判员 徐生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