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1521执恢62号
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丰县华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丰县华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52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原以(2016)粤1521执93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丰县华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88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16)粤1521执93-1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申请执行人汕尾包浩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以(2017)粤1521执恢62号案立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本院(2017)粤1521执恢62号案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