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民终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86号车辽社区大门口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84334740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防城港市恒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珍珠港大道亚太新城B区7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MA5KEPGN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防城港市怡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5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7821103326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快,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上诉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市恒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防城港市怡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2)桂0603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市恒业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