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602执保914号
钦州大信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钦州大信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3年8月28日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部分保全,剩余标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供保全。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