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6民初875号
原告:山西卓越水泥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潞城区史回乡闫***。
法定代表人:闵江宁,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原冰,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方悦,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邵原镇豫晋大道路北便民服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史胜利,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卓越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卓越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6元,减半收取5818元,由原告山西卓越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吉九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