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2194号
原告:封丘县豫祥商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4FQ8CX6,住所:封丘县荆隆宫乡小齐寨村。
法定代表人:韩培廷,任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95684723F,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豫晋大道路北便民服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史胜利,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封丘县豫祥商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封丘县豫祥商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封丘县豫祥商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洪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