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开封医疗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597号之一
原告: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40707685P。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南仓街南紫荆尚都1号楼14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锦珂、任欢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开封医疗区(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5中心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55768G。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谢峻,该医院院长。
原告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开封医疗区(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5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03743.89元及利息1271311.86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应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暂总计10075055.7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开封医疗区(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5中心医院)。2018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第一五三中心医院、第九十一中心医院合并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原告将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开封医疗区(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5中心医院)作为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应将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作为被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125.1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靳 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园园
书 记 员  李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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