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民初2252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赤坑村金龙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3GPCA9C。
法定代表人:吴智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黄仁燕,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南仓街南紫荆尚都1号楼14层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40707685P。
法定代表人:朱海红,经理。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涉案纠纷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022年8月26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涉案纠纷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庆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璐芸
代理书记员 张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