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5民初810号
原告: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南仓街南紫荆尚都1号楼14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光生,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上庄100号。
法定代表人:洪刚敏,经理。
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蔡自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通过移动微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50.6元,减半收取6925.3元,由科宇智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玉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显珠
书 记 员 魏 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