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辖59号
原告:***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南仓街南紫荆尚都1号楼14层3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40707685P。
法定代表人:朱海红,任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
***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涉军案件,根据《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案件管辖权的通知》,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本院关于涉军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指定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亚萍
审判员 孔德亮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