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4民初6236号
原告: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科宇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南仓街南紫荆尚都***。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宇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