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弘峰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02民初4123号
原告: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金海影院内3号楼第二单元5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保定弘峰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皇亲***北。
法定代表人:闫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弘峰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波,被告保定弘峰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就中原区汝河路小学悬浮运动场地,原、被告签订《悬浮地板运动场所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为50元/平方,总价款15万元,工期15天,被告在施工完成后正常使用及维护下质保期为5年,被告保证施工运动场地冬天不断裂、夏天不起鼓。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开始施工、2016年9月15日完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工程款13.5万元,尚有1.5万元质保金未支付。工程结束后业主中原区汝河路新区小学在使用中发现该项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达不到质量标准,并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保定弘峰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悬浮板质量问题的认定应有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出现质量问题后被告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努力争取保修或者质换,双方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已有处理意见,原告同意在收到被告5万元后将所有地板退还,另,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关于悬浮运动场地地板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的认定。原告提交了《中原区如何汝河新区小学关于悬浮拼装地板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和视频资料,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悬浮地板运动场地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被告认为情况说明并未加盖小学印章且在情况说明上签字的人员均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视频资料,被告认为虽然可以看出地板存在质量问题,但不能确定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经审查该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客观,予以采信。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加之被告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悬浮地板运动场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在被告。2.关于被告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原告于庭审中明确其诉讼主张的损失15万元包含了其已经向被告支付的13.5万元工程款和损失1.5万元,故原告实则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13.5万元并赔偿1.5万元损失,关于1.5万元损失,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悬浮地板运动场地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有质量问题由被告维修或调换,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虽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由此带来损失的大小,但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据》以及被告提供的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协商记录,特别是通过微信发送中的《解约协议》所涉及的相应内容和原告股东袁秀丽向被告出具的内容为:“收到闫海峰伍万元后,将汝河小学所有3000平方米有质量问题的地板退于闫海峰”的承诺书,可以印证在质量问题出现后,原、被告已进行过协商并有一致的处理意见,即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于2018年1月8日、2018年6月1日分别向原告返还工程款5万元、4.5万元,《悬浮地板运动场施工合同》于原告收到被告5万元后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将3000平米地板全部返还被告,拆卸、运输费用由被告自理。非因被告原因致使被告未能成功取回地板,则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剩余4.5万元且原告应将已收到的5万元退回被告并视为不再追究被告地板质量问题。若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工程款则《悬浮地板运动场地施工合同》依然生效,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虽然《解约协议》约定了需要原、被告及***、***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但原告法定代表人***将协议文本通过微信于2018年1月8日10点10分发送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后,闫海峰未提异议且通过通过微信向***获得了被告提供的退款账户,并于当日16点15分向被告退款0.5万元,承诺2月1日前再向原告支付4.5万元,夏田洪于16点22分回复为:“收到5000元,按你说的,我在(再)相信你一回!下不为例!如不按照你自己说的,后果自负,我希望大家都过个平安年”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已经在变更退还5万元的期限后,实际履行了双方在《解约协议》中达成的被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协议。同时,因被告并未按照《解约协议》的约定履行退还工程款的义务,应承担《解约协议》和《悬浮地板运动场地施工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减少报酬(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悬浮地板运动场”,因其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返还部分工程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因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1.5万元确实存在,故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中并未要求被告修理或者重作,其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可视为要求被告减少报酬,关于减少被告报酬(工程款)的金额,结合原、被告的协商意见,本院酌定为双方约定总工程款的60%即9万元,即被告应收取的报酬为6万元,因原告已支付13.5万元,被告已退回0.5万元,故被告现应退回原告的工程款(报酬)为7万元。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弘峰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万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润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5元,被告保定弘峰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