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某有限公司与广东九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9310号
原告:重庆鑫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黄杨路10号5幢2-5,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7********。
被告:李某,男,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重庆鑫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九某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4元,由原告重庆鑫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代双
书记员向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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