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5执前调15111号
申请人: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中山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598926712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万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公路平地段38号万成广场A座23楼06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456918X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男,199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万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至今未按(2023)粤0605诉前调书86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万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3424764.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