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前调14191号
申请人: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中山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598926712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杨某,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至今未按(2024)粤0605民初27381号、(2025)粤06民终5668号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杨某的银行存款、收入62405.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