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02民初1081号
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冀智敏,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高威,系公司经理。
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在诉讼中被告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偿还了所欠货款,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提出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于法有据, 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7元,减半收取4058.50元,由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天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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