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陕0726执保2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4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眉县营头镇***三组034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71********。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8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一号教工2号楼434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74********。 被执行人: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11路至12路西安首创国际城3幢104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1845X0。 二、案件由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9869.75元或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26101048049900220001609)提供担保。本院民事审判庭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了(2022)陕0726民初1031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439869.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并于2022年7月11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46642********_0123_1)存款439869.75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