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493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1845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4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陕西睿哲建设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共计439869.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逾期之日计算至付清为止,具体以112555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3日起算,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0日起算,以277308.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0日起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0日原告和被告陕西睿哲建设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经理责任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缴纳5万元管理费后,以被告名义对外承接宁强县XX街道XX镇XX街房屋立面风貌提升工程项目,并独自进行施工,工程款到账后,被告扣除管理费后三个工作日将其余款项转账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以被告名义独自组织工人完成该项目全部施工发包***县高寨子街道办已陆续向被告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共计3077308.75元,但是被告仅向原告返还工程款共计2587439元,扣除管理费后,剩余439869.75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系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款项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立即返还剩余欠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睿哲建设程有限公司就宁强县XX街道XX镇XX街房屋立面风貌提升工程形成了转包关系,现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发生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因案涉宁强县XX街道XX镇XX街房屋立面风貌提升工程所在地位于陕西省宁强县,故本案应由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好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