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终6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江苏路28号东正国际2号楼2单元1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茹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265号。
法定代表人:孙忠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缴,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管 丰
审 判 员 柏宏忠
审 判 员 孙鲁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诚
书 记 员 殷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