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智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2964号
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85519069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孙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4795654K,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袁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介通,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金,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7元,由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勤
审 判 员  范媛娟
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为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