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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7906号
申请执行人***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2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江苏路28号东正国际2号楼2单元1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以工程款9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从2015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5);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14.89元,由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公司负担2591.89元,由被告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23元。被告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至期,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294923.24元,执行费15349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截止2018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十堰市海腾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人445114.89元,被执行人同意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32400元;若被执行人按期支付324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余款;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支付32400元,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本案执行费153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调查材料、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过长,且当事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509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