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智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77吴江智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177号
申请人:***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85519069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7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东给付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5万元,分三次支付: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5万元,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支付10万元,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支付30万元。
二、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所有未付款项提前到期,且被告应承担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1.95倍从提前到期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和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7元,由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17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18年4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交纳的诉讼费用不再申请法院退回。”因被告**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2000.00元,执行费6680.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使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查询专线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车辆、股票、房地产等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开户及房产、车辆登记。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表示经本院采取各种调查措施后,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沈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